政府部門辦放映要Censor Card嗎?

政府部門辦放映,要否先取得俗稱Censor Card的核准證明書?這裡先分享一個冷知識:電檢一向是不會發出核准證明書予其他政府部門的!所以,康文署轄下電影節目辦事處和電影資料館主辦的放映(不包括它們協辦而非主辦的放映),一向都沒有Censor Card的。

那麼康文署有否將電影送檢呢?我任職電檢時,康文署一般會將預備放映的電影送交電檢,電檢會按恆常的尺度審視影片,認為是否適合兒童及青少年觀看,然後就該部電影發出內部memo予康文署。那一紙memo是提供意見,並非核准上映。

那電檢為何認為它不應該審查康文署放映的電影呢?簡單來說,就是認為不應「左手管右手」。法理上來說,香港法例第1章《釋義及通則條例》第66(1)條訂明:

除非條例明文訂定,或由於必然含意顯示「國家」須受約束,否則任何條例⋯⋯在一切情況下均不影響「國家」的權利,對「國家」亦不具約束力。

上述條文中,根據該章條例第3條的「釋義」部份,「國家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;條例在殖民地年代存在已久,只不過是用「官方」(The Crown)而不是「國家」。

雖然根據《釋義及通則條例》,康文署毋須受《電影檢查條例》約束,但它會自願將電影送檢;而電檢當局認為發出「核准證明書」予同屬政府部門的康文署並不合適,故以memo提供與分級有相同意義的意見。

最近香港警察主辦那部極盡擦鞋能事的《守城前傳》上映,因為未有取得「核准證明書」而引起傳媒嘩然,及後又表示「警方亦已呈交電檢申請,便利有興趣人士向警隊借用影片並在電影院向公眾播放」(《星島日報》報導)。

作為曾經負責電檢行政事務的人員,雖然今次焦點錯誤落在「警察知法犯法」,但我反而想問:電檢一向不發出「核准證明書」予其他政府部門,這次為何對香港警察破例?另外,只有付足電檢費用(每分鐘65元)的「核准證明書」才會不訂明限期,這次警方送檢是否按正常程序?抑或又是「特事特辦」?

作為香港市民,我更想問:昔日殖民地留下來的《釋義及通則條例》第66(1)條,今日落在有權用盡的政府手中,是否無法制衡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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